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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2020级新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学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生源质量,并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学习,我校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2020级优秀新生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到我校布莱恩特项目和中美国际学院合作办学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手续的计划内2020级新生。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最多可获得四个学年的奖励。学生休学期间和入读国外合作院校期间不计入其中。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按如下等级和方式予以奖励:           

一等奖:免除我校在读期间每学年100%学费;

二等奖:免除我校在读期间每学年50%学费;

三等奖:免除我校在读期间每学年30%学费。

 

第五条 一等奖申请条件

(一) 除本条第(二)至(四)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

(二) 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50分;

(三) 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平行投档一段分数线50分;

(四) 其他省份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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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二等奖申请条件

(一) 除本条第(二)至(四)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0分;

(二) 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30分;

(三)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平行投档一段分数线30分;

(四) 其他省份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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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三等奖申请条件

(一) 除本条第(二)至(四)项所列省份外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 广东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公布的高分优先投档线;

(三) 浙江考生:高考总成绩(不含各种政策性加分)达到或超过本省普通类平行投档一段分数线;

(四) 其他省份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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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获奖新生享受后续学年的奖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学年的GPA不低于3.3(含),且排名在本专业的前10%;

(二)无违法处罚和违纪处分记录。

违纪处分解除后,可申请下一学年奖励。

 

第九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休学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学生在休学后复学的,如复学时间为当学年第一学期,则继续享有休学前的奖励资格;如复学时间为当学年第二学期,则按休学前奖励资格减半执行。

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评奖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续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已获得本办法奖励者,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内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奖励资格,并补缴相应的学费。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奖励的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第一学年的获奖名单由招生处于新生开学后三周内向财务处提供,由财务处负责办理奖励事宜。

 

第十二条 第二及以后学年的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培养专业新生奖学金续得申请表》(见附件)提交至所属专业学院,专业学院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汇总,依次经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院在报请审核前,应将获奖名单在本学院予以公示三天,并将每学年最终新生奖励名单在学校官网公示三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获奖学生名单的评审及相关经费使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依本办法获得奖励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依本办法所获奖励与珠海户籍学生学费减免优惠不可兼得,学生可择一申请。

 

第十七条 民商法律学院法学(国际班)专业不适用本办法,其参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级新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布莱恩特项目、中美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