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文化艺术类竞赛,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文化艺术水平,推动我校文化艺术教育工作,繁荣校园文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艺术类竞赛是指市级(含)以上文艺作品评比和非体育类文艺表演的竞赛活动,如各级党政机关媒体、教育主管部门、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下属协会举办的大学生文化艺术展演、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校园文化艺术节、网络媒体展示节等竞赛活动。
第二条 学科、体育、创新创业等类竞赛所附加举办的文化艺术赛事不在本办法参评范围内;教育主管部门联合非文化艺术类协会所举办的文化艺术赛事不在本办法参评范围内。
第三条 文化艺术类竞赛按照主办单位分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四个级别;所获奖项以该项竞赛所设置的前四个等级奖项认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学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的评定。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专业学院书记组成。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根据竞赛级别和学生获奖等级,奖励获奖学生。奖励标准如下:
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项目奖励标准(单位:元)
奖 项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 级 |
市 级 |
第一等级 |
5000-6000 |
4000-5000 |
2000-3000 |
800~1000 |
第二等级 |
4000-5000 |
3000-4000 |
1000-2000 |
600~800 |
第三等级 |
3000-4000 |
2000-3000 |
800-1000 |
400~600 |
第四等级 |
2000-3000 |
1000-2000 |
300-800 |
200~400 |
第六条 奖金额度审核原则
(一)相同参赛作品在不同竞赛级别上获奖,按高级别奖励金额计奖,不重复计算。
(二)以团队形式参加竞赛的,按获奖项目给予奖励,影视艺术、表演艺术等团队获奖项目超过10人可适当提高奖项金额,具体奖励额度由评审小组核定。
(三)指导教师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出获奖学生的奖励金额,具体奖励额度由评审小组核定。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学生文化艺术类奖励评定每年5月进行;
(二)由各专业学院组织参赛个人、团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本科生文化艺术类竞赛奖励申报登记表》;各专业学院组织初审后,将登记表、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学生工作处复核。
(三)学校召开评审会,由奖励评审小组对申报的竞赛在影响力系数、获奖等级、指导教师奖励额度等方面进行评定,最终确定奖励项目及金额。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参加文化艺术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及指导老师,具体包括:
(一)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奖金。
(二)赛事主办单位给予学校的奖金纳入专项经费统筹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