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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文件中所称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和各专业学院党总支书记、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专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学年。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名列榜首;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没在榜首,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在同等奖学金等级内,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优先。

        (七)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各专业学院在校生人数等情况,提出推荐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下达到各专业学院。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社会捐助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光大奖学金。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所学课程成绩单(教务处认定)和获奖情况。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和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班级同学意见以及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确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认真审核各专业学院评审工作组送审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师生的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院长办公会确定申请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文件规定,每年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处,须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指导工作,监督、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