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美国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由学院纪律委员会负责审理并执行相关条例。学院纪律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联合直属党支部书记(主席)、教务办公室教师代表1名、三系一中心教师代表4名、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教师代表2名、学生组织(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党员)代表3名、社团学生代表1名。

第三条  符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依照学校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行为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议,最终解释权归学院纪律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严重警告;

(四) 记过;

(五) 留校察看;

(六) 开除学籍。

第九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学生无其它违纪行为的,可按期终止察看期;如果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专业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被察看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累计3次屡教不改者由学院纪律委员会按情节较严重行为上报学校,给予相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危害后果轻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 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受到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法、违纪的;

(三) 有立功表现的;

(四) 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 在共同违法或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 两次以上违纪的;

(五) 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 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决定公告之日起,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 不得参评在处分期内的所有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保荐推免、荣誉及表彰(违反学术诚信者,一经查处,不得参评大学期间内的以上评定);

(二) 担任学生干部的同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撤销其干部职务;

(三)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司法机关或公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判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单独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国家安定团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 组织、参与破坏学校的管理制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三) 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 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

(五)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六)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 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六条  采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偷窃、诈骗等行为,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件标的额为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 采用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手段冒领他人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 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打电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 结伙作案为首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望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组织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国家禁止的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在公共场所乱扔废弃物或从高处抛掷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 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 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用电、用火规定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在宿舍内私自拆动用电、用水装置,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应对造成的损失据实赔偿;

(三) 屡次违反作息制度,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喧哗吵闹,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或校内教职工宿舍)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除责令其立即搬回规定宿舍住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在宿舍内养宠物者,除责令其在两周内将宠物送出学校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擅自调换宿舍房间,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宿舍卫生检查2次不合格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如无法确认当事人,则该宿舍全体同学通报批评)。

(十)在宿舍范围内存放烟、酒类物品,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处分(如无法确认当事人,则该宿舍全体同学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外酗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私拆、藏匿或偷看他人信件、日记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 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泄漏或传播他人隐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着装、举止违背社会公德或违反公共场所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 调戏异性或以其它方式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卖淫、嫖娼、强奸、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吸毒、唆使他人吸毒、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课堂及考场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违反考场纪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利用“黑客”等手段入侵教务系统修改学生成绩档案,扰乱教学秩序,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所修改科目成绩作清零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 入侵校内其它工作系统、网站,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 组织或参与代课、代写作业等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除以上情节外,有违反课堂纪律或课程考核中被发现学术不端,由负责老师上报学院教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转交学院纪律委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上报学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吸烟区外、教学楼区域内吸烟,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三十条     凡在学期内无故旷课者(一天按5学时计),根据累计旷课学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旷课5-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本条规定旷课是指培养计划内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统一组织活动,未经请假无故缺勤3次及以上,或多次失信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代写代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每年新入校的已婚学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明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在校生结婚的,需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专业学院登记备案。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统一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逾期不备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考场违纪一次后又发生第二次考场违纪,无论是否已过纪律处分期,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考试作弊事实情况由学院教务办公室上报学校教务处统一公告,由学生工作处在接到考试作弊材料后提出处理意见。除学校教务处认定的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上报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纪事实需要核实的,由学生工作处进一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不同专业学院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共同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学院认定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由学院纪律委员会讨论决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务委员会审批;

(三)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务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告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由学院纪律委员会存档,一份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公告送达。

(四)   针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由负责部门直接上报学校,同时报学院纪律委员会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  通报批评处分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全校或专业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应告知受处分学生的父母等近亲属,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八条  除通报批评处分外,其他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分公告之日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条  处分期从学生处分决定公告之日起算,解除处分考察周期从实际违纪时间第二日起算。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具备本章所列条件时,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德育审核期间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四)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须参加一定时数的公益劳动或学院活动方可解除处分。受通报批评处分的学生在解除该次处分前需至少获得100个未来领袖积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3个公益积分;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9个公益积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前需至少获得15个公益积分。学生公益劳动参与及积分认定由学生工作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二)学院纪律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生工作处对解除处分学生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等资格,除通报批评处分外,其余处分的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律委员会及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CGT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