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工作与活动经费(党费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推动党组织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珠海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珠组通[2014]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在学校原《关于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党费:上级党组织返还校党委的本校党员所缴纳的党费。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委下拨“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拨付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开展党组织工作与活动的经费(以下简称下拨党建经费,经费来源包括党费及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科目)的支出管理,以及由学校党委统筹使用的党费及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统筹党建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四条 开展党组织工作与活动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做到精打细算,提高效益,节约开支;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立足于自身财力,分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合理使用有限的经费。
第五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下拨党建经费中来源于党费的部分要求在当年度及第二年使用,来源于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的部分要求在当年度使用。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未在要求时间内使用的下拨党建经费收归学校党委,纳入统筹经费中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日常工作、教育培训党员、购买党员学习材料(含设备)、评优表彰、困难慰问、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党建课题研究经费等事项,不得用于与党组织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日常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党建相关日常工作所需的印刷费、交通费、邮寄费、办公用品等费用。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党员的形式一般包括党课、专题学习研讨、社会实践、主题党日等,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讲课费、培训资料费、活动场地费、租车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及住宿费、参观红色革命教育或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门票费和现场讲解费、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费等。
(一)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讲课费执行下列标准(税后):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8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200元;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0元。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照4个学时计算。
(二)培训资料费是指为教育对象发放的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等资料以及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制作费用、办公用品费用等。
(三)活动场地费是指用于活动开展的场地及附属设备的租金。
(四)租车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教育培训内容相关的考察、调研等活动所产生的租车费用。
(五)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中餐、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级党组织到珠海市以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或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原则上,在珠海市开展活动不应产生住宿费,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严格审批。城市间交通及住宿费参照学校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买党员学习材料(含设备)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报刊订阅费、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购置费,以及党员教育场所装修费、设备设施购置费。
第十条 评优表彰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评比活动中产生的交通费、评审费、伙食费、资料费、场地费,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一定数额的奖金,以及召开表彰大会的会议费。评审费标准:校内人员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校外人员一般不超过1200元。伙食费标准:参照前述要求执行。奖金标准:表彰个人一般每人不超过1500元,表彰党支部一般每个支部不超过3000元,表彰党总支一般每个党总支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困难慰问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向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发放慰问物品、慰问金或一次性生活补贴的费用等,程序和标准按照《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党员爱心帮扶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为调动党务工作者的积级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建立校内党务工作者津贴发放制度。学校党委参考珠教党工2017(35)号文标准,确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的党务工作津贴,根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确定并下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津贴额度。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额度范围内确定除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外其他党务工作者的工作津贴,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党建课题研究经费一般包括开展研究及发表研究成果所需的图书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版面费,用于支持党员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探索独立学院党建工作的新思想、新方法,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执行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一支笔”签字报销,党委组织部、院办负责审核。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对本组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党组织工作与活动经费按照不同经费来源设置相应的财务专项科目(党费、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等)进行管理。学校党委每年从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委下拨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中预留3万元作为“党员帮扶基金”,逐年累积,在财务设置专项科目单独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经费开支,须提供活动通知(文件、方案、策划),内容包含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附签到单、新闻及照片,连同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
第十七条 订阅或购买书籍、报刊、资料等,应符合党员教育范畴,不能是充值卡、兑换票券等。
第十八条 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从学校党委统筹使用的、由中共珠海市委教育工委下拨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校内人员发放的奖金、评审费等酬金费用,应控制在下拨党建经费的25%以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将党组织工作与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在每学期末,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应将本学期党组织工作与活动支出情况向本组织党员公开,学院党委应将本学期全校党组织工作与活动经费总体支出情况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使用经费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对经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党委组织部将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组织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