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中美国际学院院长荣誉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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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拼搏创新,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美国际学院实际情况,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美国际学院院长荣誉奖学金由中美国际学院设立,用于奖励中美国际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门课程无不及格成绩;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院长荣誉奖学金奖分为三个等级,即院长荣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院长荣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院长荣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者,上学年GPA需达到3.8及以上;

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者,上学年GPA需达到3.6及以上;

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者,上学年GPA需达到3.3及以上。

 

第三章 院长荣誉奖学金标准

第四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申请院长荣誉奖学金的在校生的上一学年度的综合表现。

第五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院长荣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0元/人·学年;

院长荣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10000元/人·学年;

院长荣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第六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设置数量:

院长荣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设置数量为不超过中美学院当年在校生的1%;

院长荣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设置数量为不超过中美学院当年在校生的2%;

院长荣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设置数量为不超过中美学院当年在校生的3%。

 

第四章 院长荣誉奖学金评选标准

第七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执行。

院长荣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包括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GPA)、学生活动积分和现场评审得分,满分为4分。其中,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GPA)、学生活动积分和现场评审均将换算成满分为4分计算。

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GPA)占70%的比重,学生活动积分占10%的比重,现场评审得分占20%的比重。

(一)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习成绩(GPA)计算公式为:

GPA*7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二)学生活动积分未换算前上一学年度累计为满分100分,在院长荣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需换算成4分制。综合素质测评中学生活动积分计算公式为:

学生活动积分上一学年度累计分数/25*1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三)现场评审得分未换算前满分为100分,在院长荣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中,需换算成4分制。综合素质测评中现场评审得分计算公式为:

现场评审得分/25*2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八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为满分为4分制的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GPA)、学生活动积分和现场评审得分之和,结果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第五章 学生活动积分

第九条 学生活动积分是指上一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获得奖励、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等所获得的积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任学院或学校学生干部,如团总支、学生会、社团等,可得积分20分;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每次可得积分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每次可得积分2分,累计不超过60分。

 

第六章 现场评审

第十条 现场评审是对申请者的礼仪、着装、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考察,由评委对申请者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一条 现场评委由中美国际学院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章 院长荣誉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中美国际学院在校生需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五周提出参评院长荣誉奖学金的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本次院长荣誉奖学金的获得资格。

第十三条 中美国际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获奖人数与申请人数的1:3的比例,确定参加院长荣誉奖学金现场评审的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美国际学院将在公示结束后组织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学生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中美国际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院长荣誉奖学金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六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获奖名单经中美国际学院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院长荣誉奖学金颁发完毕后,经他人举报,确认获奖学生存在不符合获奖条件的行为,撤销该学生奖学金的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空出的名额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量递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可根据中美国际学院的实际情况每学年进行调整,报学校审批备案后生效。

第十九条 中美国际学院现行的各种在校生奖学金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美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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